蓝信封通信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证通信大使的承诺行为,保障广州市海珠区蓝信封留守儿童关爱中心(以下简称“蓝信封”)书信陪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服务质量和通信孩子的体验,维护项目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广州市海珠区蓝信封留守儿童关爱中心章程》等相关规则和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第23期及以后参加蓝信封书信项目的正式通信大使,即通过蓝信封两轮报名考核,并即将或已进入通信阶段的通信大使。


第三条 通信保证金的定义

       通信保证金,指的是通信大使一次性缴纳固定金额人民币100元作为保证金,在逾期未回信并导致运营成本增加的情况下接受扣款处理。

      1.   通信大使收到孩子信件后,需7日内回信(以当天收到信为第一天算起),并将信件按要求(手写,扫描)上传至蓝信封邮筒。

      2.   通信大使逾期未回信的定义:收到配对孩子的信件7日内未按要求回信。

      3.   通信大使因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瘟疫、政治活动、暴乱、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未回信,可与蓝信封协商(电话,邮件,邮筒),经蓝信封审核通过后,不扣除保证金。

      4.   通信保证金自通信满3个学期后方可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四条 保证金扣款说明

       通信期间,通信大使未按时回信行为导致项目运营成本增加,并可能给通信孩子和项目学校带来不良影响,蓝信封将依照通信不良记录进行处理:

      1.  第一次不回信者,书信项目系统实名警告,不扣除保证金

      2.  第二次不回信者,书信项目系统实名警告,扣除通信大使50元保证金。

      3.  第三次不回信者,扣除通信大使剩下的50元保证金,且直接解绑,通信大使与配对孩子的通信关系正式结束。

      扣掉的保证金用作维持机构和项目的正常运作,包括系统消息通知成本、处理异常情况的人力投入等。


第五条 保证金的返还说明

       1. 通信3个学期结束后,蓝信封出具保证金结算表,经公示无疑议后返还其剩余的保证金至通信大使原来支付账户。

       2. 项目结束后,若通信大使有意愿,可选择将剩余保证金捐助给蓝信封,继续投入到机构正常运作之中。


第六条 其他

       通信大使可以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提前申请通信保证金的返还:

       1.  配对孩子退出通信,并且通信大使无继续通信意愿时;

       2.  蓝信封停止提供书信项目服务时。


第七条 有效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持续有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蓝信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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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蓝信封留守儿童关爱中心

   2019年2月28日 

蓝信封留守儿童关爱中心 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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