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克公益

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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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志愿者的管 理,全面推进志愿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 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 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 和帮助的人。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志愿者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 基金会志愿者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和志愿者日程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 

(一) 为本基金会业务发展提供专业咨询建议与指导; 

(二) 参与本基金会资助、开展的公益项目; 

(三) 其他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项目。 

第六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二) 原则上,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未成年人,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 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 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 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五) 获得本基金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 向本基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三)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传 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 自觉维护本基金会的形象、声誉,以及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 服务过程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六) 不得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 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 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 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 提前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与退出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不定时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十条 本基金会招募志愿者时,应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 志愿者一经录用,本基金会应当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十二条 服务过程中,志愿者欲提前退出的,志愿者应当提前告知本基金会, 以便本基金会及时调整。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按照本基金会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供真实的个人 身份资料,证件及学历,资质等以证明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文件和证书。

第十四条 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 状况相适应。  

第十五条 如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 志愿者开展培训。志愿者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十六条 如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本基金会将为志愿者购 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将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 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志愿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 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九条 根据志愿者要求,本基金会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 记录包括以下信息:志愿愿者姓名、服务时间和期限、服务地点、服务内容、服 务效果、志愿者自我评价、服务对象反馈、志愿者管理者评价等,并由志愿服务 活动负责人签署确认。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可考虑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确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谢及 表彰,如颁发志愿者服务证书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及表 彰。 

第二十二条 对志愿者应给予应有的工作补贴(如膳食、交通费用)、保险或工作 安全保障等补贴。 

上海波克公益基金会 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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