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赠支出的个税申报指南

更新于2021年5月

亲爱的地球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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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体操作中,关于“个税年度汇算”中的“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应该怎样填写,我们整理了一份个人捐赠支出的个税申报指南,便于您有需要时查看。


请注意: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期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此期间您都可以办理汇算申报。


单位: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310000501781108E


个人所得税扣除参考如下:

因 2019 年按年度预缴合并计算税额,本次以第一个月为例:


A 先生(中国籍) 2019 年 1 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五险一金后且无其他 扣除)20000 元,本月公益捐赠 1000 元。

  • 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00(起征点)=15000 元; 

  •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15000*30%=4500 元(1000 元捐赠额可全部抵减 ); 

  • 本月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0-1000=14000 元; 

  • 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额=14000×3%=420 元; 


如果本月未捐赠,其应纳税额=15000×3%=450 元。


详细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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